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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有哪些限制(专科有哪些限制专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专科有哪些限制,以及专科有哪些限制专业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大专选专业有文理科的限制吗

1、大专选专业没有有文理科的限制。

2、大专不分文理科。专科一般指大学专科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的学历层次之一。区别于本科,大学专科教育主要由高职和高专承担,部分本科高校亦开设有专科。专科层次不颁发学位,毕业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3、高职和高专都属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前者偏技术,后者偏理论,侧重点不同,无本质差别。两者培养目标是统一的。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知识,又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高级技术人员,其知识的讲授是以够用为度、实用为本,两者招生是并轨的。

4、对于性格外向的学生而言,可以选择一些营销相关的专业。一些性格比较外向的学生,朋友较多,人脉较广,而且能言善道,和谁都能打成一片。让这类学生通过学习专业的营销知识,获得更为专业的职业技能,让他们在这种适合自己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爬越高,显然是再适合不过的了。比如市场营销、汽车、物流、管理相关的专业。

5、对于性格内向耐心十足的学生而言,技术型的相关专业会比较合适。有一些学生性格比较内向,不太愿意跟人交流。但是他们的耐心和好学又远远超过那些口才了得的学生。这种性格的人,更偏向于稳定而舒适的工作环境,不喜欢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出现太大的变动。所以这种学生对于专业的选择,更适合于技术与研究方面。比如生物医药、法律、环境和新材料等。

二、国家开放大学专科专业有哪些年限限制吗

1、国家开放大学专科专业最低修业年限是两年半。

2、国家开放大学(The Open University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单位,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成人教育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是面向中国开展开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

3、学校前身是1978年邓小平同志倡导并批示创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2年6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更名为国家开放大学。

4、据2022年6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国家开放大学总部有五棵松、复兴门、魏公村、大兴魏善庄等4个校区,总占地200余亩,建筑面积13万平米。

5、设有7个教学部门,36个成人本科专业,48个成人专科专业;有正式教职工571人,专任教师150人。国家开放大学加挂国家老年大学牌子。

6、国家开放大学校徽由内外圈组成,外圈标识为文字“国家开放大学”和其英语译文组成,国家开放大学内圈标识整体造型由“OUC”组成。

7、五星元素通过大小的渐进变化与正负形的转换巧妙地融入到OUC造型中,五颗星代表国家开放大学的五个办学理念“开放、责任、质量、多样性、国际化”。在颜色方面也选择了最能代表“中国”的中国红,从而突出了“国家开放大学”在中国教育领域的地位与代表性。

8、“e”是信息化时代最有代表性的符号之一。图形巧妙地将“e”的概念融合到整体造型中,诠释了“信息化”理念。logo所用到的基础元素“c”造型,是由“原电大logo”演变而来,在颜色和形状上最大程度上保留了原logo的识别特征。

9、校训释义:国家开放大学以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为使命,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教育公平。

三、大专考研可以考哪些专业,有什么限制

1、专科考研一般可以考与自己在专科期间学习的专业不同的专业,但是医学、法律等部分专业有专科阶段专业限制,具体是否可以跨专业考研,需要查看报考单位的招生简章。

2、例如,天津医科大学对专科同等学力考生的相关报名条件规定如下: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的人员,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可以报考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不能报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时还须具备以下6项条件:

4、①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全部必修课程,并提交进修学校提供的本科学习证明及成绩单(教务部门提供);

5、②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及目前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6、③必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425分);

7、④近三年须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署名前2位);

8、⑤如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加试两门业务课,加试科目在复试前通知;

9、⑥报考点必须选择天津医科大学。

四、关于自考专科有哪些考试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不限制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那么关于自考专科有哪些考试要求呢?

2、自考专科的考试要求详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3、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4、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5、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6、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7、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8、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9、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10、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11、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12、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13、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14、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15、(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16、(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17、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18、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19、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20、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21、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22、第三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24、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25、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26、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要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27、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8、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29、(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30、(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31、(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32、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33、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34、(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35、(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6、(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37、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8、(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39、(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40、第四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4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2、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43、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4、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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