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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一名男子驾车回家途中,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称晚上单位要加班,得很晚才能回来。正当男子开车至小区时,发现妻子没有开车,而是坐上一辆黑色的私家车,于是心生疑虑,便偷偷地尾随,发现妻子并不是去单位。(案例来源:搜狐网)

一天下午,罗岩开车回家,快到小区附近时,妻子打来电话,说单位有急事需要处理,可能会加班到很晚,晚饭不要等她了。

偏巧这时,罗岩远远地看到妻子上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妻子为什么不开自己的车呢?为了解开心中的疑惑,罗岩紧追其后,想一看究竟。

当他看到车牌以后,不禁怒火中烧,对于这个号牌,他太熟悉了!

原来,车子的主人叫李伟,许久以前,罗岩就发现妻子的行为异常,经再三追问,妻子坦白了和李伟的关系不正常,背叛了自己。

罗岩原本打算离婚,但是,妻子却跪下来,苦苦地哀求,说一定和李伟断绝关系,希望丈夫能够原谅她一次,也是最后一次。

毕竟罗岩还是爱妻子的,所以他告诫妻子一定要说话算数,和自己好好地过日子。

没想到的是,妻子今天又上了李伟的车,他们这是要去干什么?

于是,罗岩强压怒火,小心翼翼地跟在后面,看看两人到底要做些什么勾当!

接着,罗岩看见妻子跟随李伟走进一家餐厅吃饭,吃完饭后,妻子再次坐进车里,李伟将车开到一个住宅小区的楼下。

这哪是到单位加班呀!罗岩顿时火冒三丈,从后备箱里拿出一个大锤,走到俩人跟前,同妻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李伟非但没有走开,而是护在妻子面前,指责罗岩和女人吵架算什么本事?有事冲自己来!

此时,早已失去理智的罗岩抡起手中的大锤,狠狠地砸向李伟的汽车,将汽车的车门玻璃、前挡风玻璃、车头灯和后视镜等都砸坏了。

见罗岩发疯似的砸车泄愤,妻子一边从身后紧紧地抱住丈夫,一边大喊,叫李伟快走,李伟只好借机溜走,并电话报警。

警察出警后,将罗岩传唤到了派出所,经作价,李伟的汽车车损为8000元。

【@静心法谈 】

1、罗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毁财罪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金额达到5000元。

李伟的汽车经作价,车损为8000元,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罗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到案后,罗岩如实地向办案人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并同意赔偿李伟的损失,具有认罪认罚的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罗岩拘役二个月。

2、罗岩不服,提出上诉,为此还聘请了一位知名的刑辩律师。

律师提出,上诉人罗岩打砸被害人李伟的汽车,起因是李伟同其妻子有婚外情,李伟本身具有过错。

并且,上诉人罗岩的父亲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李伟系其唯一扶养人,如被收监,将无人照顾其父亲的生活起居。

况且,上诉人罗岩认罪认罚,到案后,积极赔偿李伟的损失,可以减轻处罚。

3、二审法院是否会改判呢?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审期间,法官为了查明李伟同罗岩妻子的关系,特意又询问了二人。

罗岩的妻子称,因为怕影响自己的名声,便没有对警察说实话,而只是说自己和李伟就是普通的朋友关系。

面对法官的询问,李伟也承认了和罗岩的妻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罗岩故意毁坏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刑事犯罪。

但被害人李伟明知罗岩的妻子系有夫之妇,仍然插足罗岩的婚姻,案发时又与罗岩发生争吵,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可酌情减轻对罗岩的处罚。

并且案发后,罗岩认罪认罚,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向被害人李伟赔偿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后,二审法院判处罗岩拘役刑二个月,缓期执行一年。(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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