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考研(郑州大学考研专业目录及考试科目)



郑州大学考研,郑州大学考研专业目录及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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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位于河南的郑州大学一女生私自外出感染新冠被立案一事引发大众关注。

5月19日,郑州大学一工作人员回应此事称,该私自外出女生已经被自动开除,对室友的处罚要等警方进一步的调查结果,“(这位女生)她已经在医院治病了,违反了法律,自动就被开除了,(对她室友的处罚)要等警方的结论出来以后学校才会研究。”

从目前公布信息看,该女生违反防疫规定得嫌疑应该是比较大的,郑州大学(南校区)所在的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已经立案侦查。

但是, 郑州大学方面是否现在就可以开除该女生学籍呢?而且是自动开除。

2017年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于当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关于“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 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根据公开信息,该女生可能涉嫌违反防疫管理规定,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存在前款第三条被“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性。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的法律依据的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显然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布前,是没有触发“开除学籍”这一条款的。

这是其一。

其二,就算学生的行为触发上述第五十二条的八种触发条款。也不是这位郑州大学某工作人员说的“已经自动开除”。

根据教育部的上述规定,对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分为五档,最严重也就是所谓顶格处理才是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而类似退学、开除学籍这样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必须递交校长办公会或者由校长授权召开专门会议,才能决定。而且要请法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处分决定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有关文件也要规范、清晰。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也有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最重要的,学校的核心职能是教书育人,并不是执法机关。需要有对学生成长的关爱之心。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而不是学生一旦出事了,开除了之。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郑州今年疫情不断,学生长期被封闭管理在校园,甚至宿舍,长时间不能外出学习和社交。

在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咱们的 郑州大学有没有真正做到关爱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有没有更多的从学生的切身感受考虑和安排各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呢?

最起码从文章开头回应记者 涉及案学生“自动开除”郑州大学的这位工作人员来看,他(她)不仅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也缺乏教育管理知识。很显然,也缺乏一个高等教育工作者对自己学生的关心爱护之情。

这位郑大学生的行为,无疑是不妥的,错误的。但我们的高等教育工作者,显然也值得反思。(完)

END

依法育人。

用心管理。

刊名题签:沈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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