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考研(企业管理考研考什么科目)



企业管理考研,企业管理考研考什么科目

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有被隐藏的交易和私欲,走到阳光之下,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来决策与实施交易,问题就不再是问题。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舍此别无选择

文/王志刚

关联交易,这个被A股投资者高度关注的字眼,并非针对上市公司特别设计的制度。依据公司法,有公司就有关联交易问题;依据中国民法典,有营利法人就有关联交易问题。作为公司与特殊主体——关联方之间的一种交易,关联交易天然地存在“瓜田李下”之嫌,对于关联交易进行内部控制和外部规制是必然的。由于上市公司股东结构的开放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外部性,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法律规制和公司治理方面理所当然地受到更多关注。

IPO企业从有限公司改制为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将接受中介机构与监管机构对其关联交易的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因关联交易而使上市之路折戟的不在少数。2022年4月,曹妃甸木业、大丰农商行、青蛙泵业、珊溪水利四家公司IPO均因关联交易问题被否。至于在中介机构核查阶段、在交易所审核问询阶段,因为关联关系无法说清、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存疑而中止或延缓上市计划的公司,不知又有多少。关联交易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一问题既与公司业务的独立性、财务的真实性直接相关,也与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内控的可靠性密不可分。

面向关系实质的关联关系管理

关联关系的发展认识

公司法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指向的关联方只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和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根据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一个庞大体系,关联自然人为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的个人、公司董监高、直接或间接的控股股东的董监高,前述人员的大家庭成员;关联法人为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关联自然人控制或任董事/高管的企业、持股超过5%的法人或组织。时间维度上则包括了前后两年时间,即过去12个月内曾经属于或协议安排未来12个月内属于关联方;另有兜底条款,监管机构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对其利益倾斜的主体。证监会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发行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根据会计准则,公司的关联方还包括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而按照上市规则子公司并不是监管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IPO之路上的企业要从基于公司法的简式关联关系认识,尽快转到证监会规范体系中的精细化的关联方大名单、动态名单认识上。

关联关系的本质认识

关联关系本是中性的,任何公司都有,这种基于投资、任职及亲属而形成的稳定关系,首先是公司获得更多发展机会、降低更多交易成本的良性关系。但是,在股权多元化和公司利益多元化之后,对公司缺少控制力和影响力的中小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员工等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因关联交易受到损害,就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可见,关联关系的矛盾实际是公司与关联方关系在效率优先与公平优先上的矛盾,前者更注重交易本身的效益,后者更注重良性公司治理下的长期效益。

在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关联关系有着不同的意味,很多公司在初创期依靠关联方的扶持实现了创业成功和发展壮大,也有很多公司因关联方资金占用陷入了泥潭。拟上市公司处于发展变化中,关联关系的功过是非的确是个不小的挑战。

关联关系的非关联化

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引起了现实中公司对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思考与行动。非关联化主要指向的并非偶发或一次性的关联交易,而是持续的供应、采购类业务型交易和房屋租赁、水电服务类日常型交易。

非关联化就是让公司的交易对手方不再是规定的关联人。这里既包括寻找真正的无关联关系的新交易对手,也包括对现有交易对手方的非关联化,如收购其股权使之转为公司子公司、关联方将交易主体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关联自然人辞去董监高职务,甚至有实控人、董监高与配偶离婚使配偶成为非关联方。但任何一种非关联化,都应当具备事实基础并具有法律效力,而非瞒天过海的形式上的“操弄”。

现实中,多家上市公司为了业绩造假隐瞒采购方的关联法人身份,多家上市公司实控人安排自己控制而由工商登记无关联的企业与公司开展合作、资金流转,从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IPO企业在上市造富的强烈诱惑下,也在关联关系的“非关联化”上动作频频。2022年被否的IPO企业中,青蛙泵业申报材料遗漏股东配偶的弟弟、独立董事的妹妹、独立董事配偶的姐姐分别控制的4家关联方企业;木业股份招股书对董事持股92%的公司只字未提,只是在申报一年前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董事变更为非关联人员。

证监会要求IPO保荐人在尽职调查中,重点核查与报告期内的非关联化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非正常业务关系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确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于报告期内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的,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关注各方面情况,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

拟上市企业的关联关系管理

关联关系所指向的关联方实际是大股东及其相关方和董监高及其相关方两类。对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管理,是为了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对董监高的关联关系管理,则重点在防止内部人控制。

拟上市公司在启动IPO之前,其关联方界定为公司法规定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并无不妥,但在确定IPO战略之时,就应按照“三年加一期”的报告期来重新审视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形成一份新的关联方名单。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IPO公司应建立公司董监高人员、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控人定期核查申报和发生及时申报的关联方报告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公司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掌握了公司关联关系的现状,IPO企业就要分析首发申报的可能问题,在不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地进行非关联化。非关联化一定要基于真实消除关联关系去履行法定程序,这个过程可能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因此要严格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地办理关联方身份转变的程序,做好相关证据的事先准备,为未来审核说明做好准备。

关联关系管理,本质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是对大股东和董监高权力滥用的防范,对其与直接相关方、影子主体交易做利益输送的防范。因此,在股东关系管理、董监高聘用和信息管理等公司治理的日常工作中,就应将关联方管理纳入其中,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建设保障管理的有效性。

面向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业务管理

关联交易的业务合理性

凡交易均有其背景。对于一项交易的审查,首先就看交易双方的动机或目的。公司的存在目的就是创造价值,凡是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交易,都是可以问问为什么的,何况交易的对方是关联方。关联方巧立名目占用公司资金资源,不合理地安排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凡此种种,都是A股市场不鲜见也为人所不齿的。但同时,因业务的上下游关系、因历史延续的供销关系、因关联而产生的信任关系、因信任而启动的孵化加速关系,都会产生大量有着合理商业背景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本身所具有的互利互惠、低成本高效率优势,在公开、公平、透明的决策程序之后,是会得到公司非关联方和利益相关方理解的,也是会得到监管机构认可的。

2020年9月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思瑞浦(688536.SH)在IPO审核中被问询,就重要客户也是关联方的A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由2018年的1.49%猛增至2019年的57.13%,说明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定价和政策与其他直销客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排。重要客户A与思瑞浦合作多年已充分说明了思瑞浦的技术实力与双方基础,而且其由早期开发初试服务,转向给老客户放量供应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逻辑;重要客户A的背书和所有客户同样的交易条件,也排除了思瑞浦为上市在关联方支持下冲业绩的可能性。

关联交易的商业公平性

交易是权利、义务、资源从一方转向另一方,因此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位,对于交易的公平性无疑具有重大影响。关联交易之所以被人质疑甚至诟病,就在于代表公司或控制公司的人是交易的另外一方,天然地存在不公平交易的可能。关联交易的公平性,一方面是体现交易的决策程序,根据需交易的金额和性质,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另一方面则体现于价格的公允性,即交易本身的对价及条件。

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不难,难点在于交易本身是否公平,即定价是否公允、商业条件是否公平。证明定价公允存在难度,一是并非所有交易都是公开的,商业细节更是无从得知;二是部分交易的损益得失会随着时间而变化,任何站在未来看过往关联交易是否公平的,都是马后炮。

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董监高人员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原告公司诉请赔偿损失,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同意等规定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关联交易的公平性,还是要从交易本身见真章。

拟上市企业的关联交易业务管理

关联交易的管理应是基于关联关系的全面和及时掌握,把所有可能构成关联交易的商业合作、业务往来、资金往来进行甄别与相应的规范化管理。

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概念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要小很多,禁止的关联交易是公司和子公司对董监高的借款,一般关联交易管理是依靠诉讼来实现对关联人恶意利用关联交易造成侵权的事后追偿,以及董事的回避表决。除依法维护对关联方侵权的防范之外,IPO企业自确定上市的战略目标后,就应将关联关系的管理纳入强化内控和规范运作。

拟上市公司应参照上市公司的规章要求,完成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建设,对关联交易设定满足监管和企业特点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在公司建立严管关联交易的文化,在“三会”管理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根据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建立交易提议、交易调查、交易评估和审核批准的规则,实现披露关联交易与管理重要交易的统一。

根据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特点,IPO企业应当对已发生和将发生的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纠正不公平、无必要的交易,对确实需要的关联交易做好管理,保证定价公允、商业条件正常,并做好依据和证据准备。根据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披露的要求,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关联交易的管理策略:“阳光下坦然相对”

富兰克林说,坦诚是最明智的策略。关联交易管理的实质就是防范关联方在交易中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力或影响力,导致作为交易另一方的公司丧失意思表示的独立性,从而导致达成的交易是损害公司利益的无效合同。因此,关联方或其控制方或密切相关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董监高人员,应当主动走到阳光下,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中的非关联方,坦承事实,共同面对公司可能发生的这样一种特殊交易。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有被隐藏的交易和私欲,走到阳光之下,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来决策与实施交易,问题就不再是问题。

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舍此别无选择。

作者系北京上市公司协会董秘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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