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中国政法大学法硕非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中国政法大学法硕非法学

吴永高律师团队所著的《矿业土地法律实务精解》近日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为此书题跋,在此分享,以飨读者。


李显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颁布施行,1996年、2009年进行了修正,基本适应当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需要。但由于长期采取矿业权行政审批方式,《矿产资源法》对于矿业权的规定相对原则,对矿业权属性是私权还是公权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我的老师江平先生一直认为,矿业权应定性为私权,即用益物权。说它是私权,是因为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全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像公权力的行使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但同时矿业权又是带有浓厚公法色彩的私权,在它的行使过程中要受到公权力严格的规制,这是由于矿业权制度的本质就是“公法的私法化”。

由于现行《矿产资源法》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往往重视矿产资源的资源性却忽视了其财产性,法律关系的调整重行政管理轻民事规则,公权严重制约私权的享有和行使,现实中矿业权被公权侵害、剥夺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本次修正《矿产资源法》,要强化矿业权的私权属性,实现矿业权的市场运作;同时,也要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耕地保护的相互协调,实现矿业权人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当地群众等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这自是通过公法规制,实现人民群众的最长远的最大利益。

《土地管理法》虽然较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仍然存在农用地保护和建设用地扩展的矛盾,土地权利私权属性和国家对土地公权管理的冲突,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利保护需要依赖大量政府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在此背景下,精通矿业、土地领域业务的法律专家对于法律政策的梳理和解读,能够综合地、系统地去理解和适用法律政策,就显得十分重要,能够有针对性地避免行政管理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对政策产生的片面的、错误的理解。我认为吴永高律师是这样的合适人选。

我和永高认识多年,永高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我关系亦师亦友,之前在我承担的国土资源课题研究过程中,得到过永高的大力支持,使我的研究团队能够快速将法学理论与土地矿产领域实务有效结合起来。我也多次听到永高在各种研讨会上的发言,他的发言切中肯綮、言之有物,提出的观点和主张既能考虑法律基本原则,又能兼顾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实际。

永高曾在原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工作多年,参与过多个土地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在土地矿产管理领域有扎实的理论功底,现在他又投身律师行业,从事土地矿业领域法律实务工作。他和他的团队在办理案件的同时,直击土地矿业领域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将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结合起来,以政策解读、实务指引和案例分析方式形成文章,汇编成本书,体现了永高及其团队的敏锐度和问题意识。

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曾说过:“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我相信,无论是对自然资源领域立法者、执法者、裁判者还是土地矿业领域的权利人,本书的观点和解读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李显冬

2022年3月15日

(李显冬教授签名)

购书联系人:

刘女士,135221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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